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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的通报

发布于 2024年10月18日 16:21

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

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的通报

粤府函〔2024〕219号

  

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  根据《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》(粤办函〔2024〕131号)的相关规定,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)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2023年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了评议考核,在地市自评、部门评审、专业测评和综合评议基础上,形成考核结果,现通报如下(各考核等级内,按行政序列排序):

  A级:广州市、深圳市、珠海市、佛山市、惠州市、东莞市、江门市。

  B级:汕头市、韶关市、河源市、梅州市、汕尾市、中山市、阳江市、湛江市、茂名市、肇庆市、清远市、潮州市、揭阳市、云浮市。

 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广州市、深圳市、珠海市、佛山市、惠州市、东莞市、江门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。

  各地级以上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,按照省委、省政府工作要求,以“四个最严”为统领,牢固树立底线思维、风险意识,压紧压实各方责任,持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
  各地级以上市具体考核情况由省食药安办另文印发。各市要针对失分项目和薄弱环节,认真分析查找原因,研究提出改进措施。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食药安办。

 

省人民政府

2024年10月11日